平安e生保2020投保须知
一、投保须知:
1、偿付能力
平安健康险2021年最近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1.25%,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A,满足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
2、投保地区
本保险由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江苏、浙江、辽宁(除大连)、四川、苏州、河北、重庆、河南、湖北、湖南等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3、 如实告知
请您投保时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4、 保单形式
我们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电子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预留的电子邮箱。请您查阅电子保单时仔细阅读关于“责任免除“的相关条款。若因邮箱录入错误导致您的个人信息泄露,我司不承担责任。
5、 发票获取
如您需要发票,可以关注“平安健康生活”微信公众号或登陆公司官网http://health.pingan.com/申请获取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您也可通过在线客服申请纸质发票,我们将为您安排快递邮寄。
6、 产品说明
1) 组合产品说明:本产品为“平安e生保2020保险产品组合”,由“平安e生保个人住院医疗保险”、“平安附加海外特定治疗(亚洲版)医疗保险”条款组成,具体保障责任根据您购买时选择的产品计划为准,如您对本产品组合有疑义或需要单独购买本产品组合中的主险险种,请联系我司在线客服或拨打95511-7咨询。
2) 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请您关注“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尤其是就医的医院范围、医疗费的赔付范围和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购买限制等影响您保障权益的内容。此外,请详细阅读“免责条款说明”,如有任何不明之处请咨询我们的客服人员。
3) 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险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4) 保险金额及免赔额: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本产品赔付限额与免赔额可能不同。详见“保险条款”及“保障计划表”描述。
5) 赔付比例: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比例一般为100%,但如果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却在就诊治疗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则赔付比例为60%。其中附加海外医疗服务中的翻译费和远程咨询费是保障责任中的内容,70%直付。
6) 等待期:本产品等待期为30天,其中平安附加海外特定治疗(亚洲版)医疗保险等待期为90天。详见“保险条款”描述。
7) 保险费与投保年龄:您每次投保应缴纳的保费会随着您的年龄增长而变化。由于本主险合同不保证续保,保险合同中随附的费率表仅供您参考,不作为后续您重新投保时支付保险费金额的约定。。
8) 我们提供壹钱包、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便您完成保费支付。
9) 合同生效日: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0)本产品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也可以选择分月支付保费。若选择分月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月保险费后,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支付日)交纳下月对应的保险费。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30日为宽限期,请您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如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纳应缴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L1]
11)附加海外医疗服务包,客户填写《出国就医申请表》后,无论是否成行,都不能再重新投保该责任。
12)保单承保后,您可下载“平安健康保险”APP获取更多服务。
13)平安健康门诊包:该服务提供方为“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您可以登录“平安健康”APP使用该服务。投保人的手机号为服务使用的手机号,详见“服务手册”。
14)解除合同: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或收到本主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若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若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我们退还您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本主险合同包含等待期的情况: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3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3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30) / (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30)],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2)本主险合同免除等待期的情况:
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如果您在投保时选择了《平安附加海外特定治疗(亚洲版)医疗保险》,您申请解除合同时我们会一并将该产品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关于这个产品的现金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1)本附加险合同包含等待期的情况: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90天,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90) / (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90)],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2)本附加险合同免除等待期的情况:
现金价值=已交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10天内可全额退费,如您在犹豫期内申请退保“平安e生保个人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服务包将同步退费,服务合同终止。10天后不支持退费,服务可以在“平安健康”APP上继续使用。
二、投保声明:
1. 本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
2. 本人所提供的信息均属实,如有不实告知,贵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3. 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条款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款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
前述“信息”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身份信息、金融信息、生物识别信息、通信信息、医疗健康信息、行踪轨迹信息、电子设备信息、电子设备操作日志及其他与本人相关的信息。
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本条款自本人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本条款所属合同或协议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本条款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主体。
注: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上述授权。
4. 本人同意贵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平安e生保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产品特别告知
亲爱的客户
平安e生保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产品除了责任免除外,您还需要关注以下约定内容:
1. 免赔额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本保险产品可能存在免赔额。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本主险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然属于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依照本主险合同约定仍旧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我们不予赔付的金额。只有当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免赔额因保险条款约定的方式抵扣完毕后,我们才开始按照约定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
2. 保险责任的生效
请您关注保险合同上保险期限的起讫时间,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时间以保险合同记载的时间为准,与您的购买时间有差异。
平安e生保个人住院医疗保险的特定疾病医疗保险责任需要在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的给付限额用完后才启动,对应的赔付天数也需要在特定疾病医疗保险责任启动后才开始计算。
3. 本保险产品不保证续保
平安e生保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是一份一年期的保险合同,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否则保险责任无法延续。
我们有权随时停售平安e生保个人住院医疗保险,如果保险合同到期后,本产品已经停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虽然我们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但产品价格和保险责任范围可能发生变化。
4. 医院范围和医疗费的限制
除非另有约定,平安e生保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仅承担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外接受诊疗,例如在私立医院,公立医院特需部、vip部、国际部或国际医疗中心接受诊疗的,对于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不承担所有保险责任。
请注意我们仅承担在医院内发生并由医院收取的医疗费用,因此被保险人在医院外(包括医院内非医院自有药房药店)购买的药品或接受的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 几个重要的时间限制。
(1)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或收到本主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内您申请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退还您本次投保所缴纳的所有保险费并对发生在解除合同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2)等待期:如果您为某一被保险人投保平安e生保个人住院医疗保险,那么自本主险合同生效起30 天内(含第30 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之日前发生的疾病,由此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无论此等费用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我们都不承担本主险合同所有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6. 费用补偿原则
平安e生保个人住院医疗保险适用费用补偿原则,我们支付的保险金是基于补偿被保险人个人必须自行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因此,如果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了医疗费用的补偿,我们赔付的保险金不会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本特别告知内容主要目的是协助您理解保险合同中一些涉及保障利益的约定,仅供参考,准确而详细的约定以保险条款为准。
平安附加海外特定治疗(亚洲版)医疗保险产品特别告知
亲爱的客户
平安附加海外特定治疗(亚洲版)医疗保险产品除了责任免除外,您还需要关注以下约定内容:
7. 赔付比例
平安附加海外特定治疗(亚洲版)医疗保险产品的赔付比例为70%,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须自行承担30%。
8. 保险责任的生效
请您关注保险合同上保险期限的起讫时间,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时间以保险合同记载的时间为准,与您的购买时间有差异。
9.本保险产品不保证续保
平安附加海外特定治疗(亚洲版)医疗保险是一份一年期的保险合同,不保证续保。保险合同到期后,可以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否则保险责任无法延续。
10. 医院范围和医疗费的限制
(1)除非另有约定,平安附加海外特定治疗(亚洲版)医疗保险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我公司指定的授权服务商安排的位于中国(包括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亚洲国家或地区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外接受诊疗,对于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不承担所有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必须依据保险合同第3条约定的流程申请就医和保险金申请。基于补偿原则,我们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医院,被保险人无需也不能向我们申请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个人。
(2)个人信息授权
由于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涉及经我们指定的授权服务商(由我们授权向被保险人提供海外医疗服务安排的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服务商”)提供海外就医服务,您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意味着您和被保险人同意并授权我们将我们拥有的您或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授权服务商。
①您已得到被保险人有关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与号码、联系方式、经我们询问的病历病史等)将被披露给我们和我们指定的授权服务商用于提供本附加险合同项下保险和医疗服务的充分授权;
②您和被保险人同意并授权我们将您的投保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和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投保时告知我们的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等)提供给授权服务商供其提供相关服务使用;
③您或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期间内,填写《出国就医申请表》并向我们提交的行为,意味着被保险人同意我们将所有申请材料提供给指定的授权服务商用于评估治疗必要性和治疗方案。
我们承诺您提供的相关信息不会被用于提供本附加险合同项下保险服务和就医服务之外的其他用途且不会传递到境外。
11. 几个重要的时间限制。
(3)犹豫期:本附加险合同的犹豫期与您投保时的主险合同相同。犹豫期内您申请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退还您本次投保所缴纳的所有保险费并对发生在解除合同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4)等待期:如果您为某一被保险人投保平安附加海外特定治疗(亚洲版)医疗保险,那么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90 天内(含第90 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之日前发生的疾病,由此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无论此等费用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我们都不承担本主险合同所有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12. 费用补偿原则
平安附加海外特定治疗(亚洲版)医疗保险适用费用补偿原则,我们支付的保险金是基于补偿被保险人个人必须自行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因此,如果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了医疗费用的补偿,我们赔付的保险金不会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本特别告知内容主要目的是协助您理解保险合同中一些涉及保障利益的约定,仅供参考,准确而详细的约定以保险条款为准。